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观点与思考

成为联合国职员之后,哪些事需要事先批准

IO IOSeeker 团队 2026.09.05

D · 团队与学员的思考

成为联合国职员之后,哪些事需要事先批准

修订后的国际公务员行为标准今年 1 月 1 日生效,兼职、发表文章、收礼、入党与参选各有各的规矩

一只手拿着笔在文件上签字

入职时有一件事是条例明文要求的:在秘书长或其授权代表面前签一份书面声明。《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细则》(Staff Regulations and Rules)第 1.1 条把全文写好了——「以忠诚、谨慎和良知履行国际公务员的职责,只以联合国的利益为依归,不寻求也不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组织以外其他来源的指示」。后面所有的规矩都从这一句延伸出来。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(International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,ICSC)2025 年通过了修订后的《国际公务员行为标准》(Standards of Condu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Service),大会 12 月 30 日核准,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,上一版是 2013 年的。条例和细则是硬性规定,行为标准是对这些规定的解释,两份放在一起读,一个人入职之后的边界大致就清楚了

第一条边界是说话。条例第 1.2 (f) 项写明,职员的个人观点包括政治与宗教信仰不受侵犯,但要避免任何可能有损其身份、或有损独立与公正的公开言论。修订后的行为标准第 9 段把这项规定说得更具体:国际公务员没有私人那种在争议问题上公开站队的自由,「无论使用何种媒介」,社交媒体与公开活动都算在内。第 11 段与第 12 段是这一版新增的平衡:可以公开支持秘书长或本机构负责人已经表明的立场;对机构还没有表态的争议问题,要谨慎;不同意机构立场的,通过内部渠道表达,这样的表达被视为符合标准。对秘书处职员,细则第 1.2 (r) 项另有一条程序性要求——凡是与联合国宗旨、活动或利益有关的外部活动(outside activities),包括向媒体发表声明、接受演讲邀请、参加影视节目、投稿出版,都要事先获得批准

一只手在窗边握着手机

工作之外的时间:兼职、写作与进修

第二条边界是工作之外的时间。条例第 1.2 (o) 项的原文是「未经秘书长批准,不得从事任何外部职业或工作,无论有无报酬」。行政指示《外部活动》列出了批准的三个条件:不与公务和国际公务员身份冲突、不违背联合国利益、当地法律允许。第三个条件对在美国工作的人有一个具体的后果——持 G-4 签证的人按签证条件不得在本组织之外受雇或取酬,这类申请不会获批。不需要批准的也写清楚了:工作时间之外、与本职无关的社会或慈善活动,以及业余进修,可以自行决定

写作出版走另一条程序,要先报批,而且由联合国以外的出版方出版时须加一句「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不一定反映联合国的观点」。获准参加的外部活动,要向主办方说明以个人身份参加,不代表联合国;主办方提供的食宿与差旅可以接受,但额外的酬金不行,出版物的版税是例外。休假期间同样受这些规则约束,行为标准第 58 段专门写了一句——「在休假期间接受有偿或无偿的工作,须经适当授权」。有疑问的可以先走保密澄清程序,向人力资源部门书面询问某项活动是否与身份冲突,询问与答复都不入档案

夜里一个人在台灯下用笔记本电脑工作

第三条边界是接受东西。政府给的荣誉、勋章、好处、礼物或报酬,条例第 1.2 (j) 项写的是「不得接受」,没有批准这一说;如果当场拒绝会让本组织难堪,可以代表本组织收下,然后上报并交给秘书长处理。非政府来源的,要事先获得批准,细则补了一句「只在例外情况下批准」;与本组织有合同关系或谋求合同关系的任何来源,一律不收。在同一个方向上还有一项申报义务:D-1 及以上、承担采购或投资职能的人,每年提交财务披露报表(financial disclosure statement),申报本人、配偶与受抚养子女的资产与外部收入,公报里写的申报门槛是单项资产 10000 美金。

与利益冲突(conflict of interest)相连的还有离职之后的限制(post-employment restrictions)。参与过采购流程的人离职后 1 年内不得受雇于自己经手过的供应商,2 年内不得代表第三方就经手过的事项与本组织接触。保密义务同样不因离职而终止,因职务知悉、尚未公开的信息,离开之后也不能向外提供。

白色桌面上放着一个牛皮纸包裹

投票、入党与参选的界线

第四条边界是政治活动。条例第 1.2 (h) 项保留了投票权,同时要求任何政治活动都不能有损独立与公正。细则第 1.2 (s) 项允许加入政党,前提是这种成员身份不要求本人采取与条例相悖的行动,缴纳正常党费不算违规。行政指示《外部活动》第 5.5 段把界线画在参选:「不得竞选或被任命担任政治职务,包括地方一级」。修订后的行为标准第 59 段把社交媒体上的支持也纳入了考量——为政党或竞选活动表达支持要谨慎,不得募集资金、撰写文章或向媒体发表言论。

还有几条与日常生活有关。国籍只认一个,细则第 4.3 条规定本组织对每名职员只承认一个国籍,持有双重国籍的由秘书长认定与之联系最密切的那一个;打算取得另一国永久居留权或变更国籍的,要在变更生效之前通知。亲属回避写在细则第 4.7 条: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不得在同一组织内获得任用,配偶可以,但配偶、祖父母、叔伯姑舅、堂表亲等亲属不得处于同一条指挥线的上下级。被逮捕、被起诉或被定罪的,轻微交通违章之外都要立即报告。特权与豁免(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)是授予本组织的,条例第 1.1 (f) 项写明它们不能成为不遵守所在国法律的理由

一只手把选票投进票箱的剪影

这一版行为标准修订的背景,委员会的年度报告里写得很清楚:职员参与政治进程与公开表达的意愿在增加,尤其是在社交媒体上。所以新版没有收窄「能不能说」的范围,而是把「怎么说」写得更具体——支持本机构已有的立场可以公开,异议走内部渠道,机构没有表态的事情保持谨慎。这套标准由各机构写进自己的条例细则去执行,秘书处之外的基金、方案与专门机构,具体条文以各自的细则为准

对一个准备进入这个系统的人,这些规则意味着两件事:入职之后公开言论的边界比私人身份时要窄,而这条边界从签下那份声明的那一天就开始生效。行为标准的全文挂在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官网,21 页,投递之前读一遍,比拿到录用通知之后再读要早。

本文依据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《国际公务员行为标准》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修订版(大会第 80/236 号决议核准)、《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细则》2024 年版(ST/SGB/2024/1)、行政指示 ST/AI/2000/13 与秘书长公报 ST/SGB/2006/6、ST/SGB/2006/15,段落与条款编号见我们的研究记录。条例与细则只适用于秘书处,其他机构各有各的版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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